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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監督管理、監控評價


編輯:2022-07-14 16:45:23

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6.2.5條款提出了實驗室人員監督、人員授權及人員能力監控的要求,且明確了對人員的監督是在授權前,對人員能力監控是在授權后。

筆者認為,此處的監督(supervision)如果翻譯為“監督、管理”更利于對準則的理解。對實驗室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在人員授權前已經開始,并且貫穿于實驗室員工整個工作生命周期,而不是員工授權后就不需要監督管理。實驗室應根據人員和具體工作情況,制定監督計劃,確定被監督的人員、檢測和校準項目。實驗室應任命監督人員,監督工作應運用風險管理思維,對風險較大的事件和人員,如新上崗人員、轉崗人員、新開展項目人員、檢測頻次極低項目人員及近期發生質量事故的責任人員應增加監督項目,增大監督頻次。對熟練員工,常規項目進行簡單的日常監督。人員監督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例如使用標準物質、重復檢測/校準、留樣復查、能力驗證、報告審查、實驗室內比對、盲樣測試、相關方的投訴等,確保人員監督方式與其對應的風險相適應。

 人員監控與評價是指實驗室人員取得上崗資格后,實驗室應定期對授權人員的能力進行監控與評價,確保實驗室人員能力持續滿足要求。根據風險確定監控與評價頻次,對于常規的檢測/校準人員,通常每12個月一次,被評估人員可從以下6個方面來評估其是否持續目前的技術能力。

a) 技術崗位是否變動;

b) 盲樣測試結果是否合格;

c) 實驗室間比對結果是否合格;

d) 能力驗證是否合格;

e) 監督計劃執行結果有無重大問題;

f) 查驗歷史記錄是否合格。


轉自公眾號:認可實驗室資訊

來源:環境監測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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